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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罷法有瑕疵,罷免門檻應分層級分流下修,建議提案修法

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,當選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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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罷法有瑕疵,罷免門檻應分層級分流下修,建議提案修法

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,當選者可以請領補助款,但被罷免者並沒有追繳,顯然已不符合公平原則。

避免有帶職參選的情況,應先辭掉原有的職位,才能再參與其他公職的選舉,同時應繳回當初國庫已支付的補助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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